《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掌握房屋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等情况,建立排查工作台账和隐患房屋清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参与排查。遇到台风、雷电、雨雪等极端天气,加强对低洼、临河地段以及老旧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必要时应组织人员撤离避险。受地铁、隧道等重大项目施工影响的房屋,应当做好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
各地对排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及时整改。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相关人员拒绝撤出的,依法责令撤出,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升经营性自建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房屋安全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融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以及多轮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数据,治理形成全省房屋建筑基础数据库,建设“全省房屋建筑一张图”,为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安全监管等提供数据服务和业务支撑;探索物联网、传感器、BIM技术等新型信息技术产品在房屋安全管理领域创新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