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享受对象: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办理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或向企业参保所在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2. 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享受对象:各用人单位
申请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等。
办理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或向企业参保所在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3. 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享受对象:初创主体
申请条件:初创主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初创主体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或向单位参保所在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初创主体的银行账户。
4. 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
享受对象:各见习单位
申请条件: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当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办理渠道: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或向单位参保所在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5. 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享受对象:小微企业
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办理渠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6.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等在岗培训,按照《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享受对象: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用工、个体工商户用工)
申请条件:符合《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有关要求。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单位参保所在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7.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享受对象: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申请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该政策已实现免申即享)
办理渠道: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发放。(劳务派遣单位可上社保经办窗口申请)
8.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2024年以全省为统筹地区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下调幅度为20%。
享受对象:规上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申请条件:免申即享
办理渠道:经办机构按照“免申即享”模式,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实际下调费率。
9. 黑龙江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政策找企)
政策内容:对新设立的基地,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经费支持。
享受对象:黑龙江省地域内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的企事业等单位
申请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科研项目,有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全职科研人员。(二)可为博士后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且不低于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标准。(三)有与省内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合作协议,有与博士后签订的近期进基地工作协议。(四)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培养计划,能在基地设立半年内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
办理渠道:(一)由申报基地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按属地、属事原则,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单位;(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按照设立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论证审核后,确定设立的基地,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发文公布。
10. 优化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政策找企)
政策内容:对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特殊津贴30000元,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对象:规上企业、小微企业等
申请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优化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渠道: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省直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人选推荐工作。基层单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推荐人选,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推荐工作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
11.优化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政策找企)
政策内容:对新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特殊津贴20000元。
享受对象:规上企业、小微企业等
申请条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渠道: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省直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人选推荐工作。基层单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推荐人选,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推荐工作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
12.加强改进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政策找企)
政策内容: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评价方式、评审服务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充分调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享受对象:规上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申请条件:符合我省职称申报条件且与我省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省工作满1年。
办理渠道: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3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13. 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政策找企)
政策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参加我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培训、评价合格可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职称贯通、培训补贴等政策。
享受对象:规上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申请条件:
初级:取得初级培训学时证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专业技术等级:(1)取得技术员职称。(2)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在读的应届毕业生)。(3)具备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1年。(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中级:取得中级培训学时证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等级:(1)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2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3年。(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1年。(4)具备相关专业博士学位。(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高级:取得高级培训学时证明,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等级:(1)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3年。(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4年。(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1年。(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