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指引》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如子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应单独核算用工比例,不能整个集团公司打包核算;企业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相关劳动者计入本企业劳务派遣人数。
同时,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相应义务,需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保障其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